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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冈山土地法》的颁布-根据地的恢复与巩固

 2019-03-10 00:00:00 阅读:

    “八月失败”给边界人民带来了苦难。在“八月失败”中,敌人占领了边界的县城和平原,夺走了农民手中的土地,破坏了土地革命的成果。“当时有一句口号:‘农民分田,地主割禾’,真是太不值得。我们别的军事上政治上的失败都不算事,只有分了田而农民收不到谷,才是真正的大失败呢!”当年的特委书记杨开明沉痛地如是说。

    所幸的是,“八月失败”后,毛泽东、朱德、陈毅率领红四军由湘南回到边界,收复了大部失地,把被豪绅地主夺回去的土地又重新夺了回来。

    为了挽救“八月失败”的影响,巩固土地革命的成果,边界各级政府领导人深感土地革命的胜利果实来之不易,必须用战斗来保卫。于是,从边界党的“二大”后,各级政府开展了大量的工作:

    一是号召各县人民群众踊跃参军参战。

    “八月失败”中,红军损失了一个主力团(红二十九团)。因之,当红色政权机关号令一下,整个根据地内,到处出现了母送子、妻送郎,上前线当红军的动人情景,送鞋送粮、慰劳红军、支前参战的事例更是每不鲜见。边界人民经过土地斗争,看到了革命的前途和自身的利益,有一种当家做主人的责任感。在根据地内,永新县做得最好,参军参战的最多。

    二是号召踊跃交售公粮、支援革命战争。

    1928年,是个好年景。土地分配后,解放了生产力,极大地激发了边界广大农民群众的生产热情。他们忘我地精耕细作,细心侍弄着由自己做主的田地。是年秋,边界各县获得空前的大丰收。农业的大幅度增产,为武装割据奠定了雄厚的物质基础。但考虑到各地情形不同,贫富不一,边界政权机关实行了因地而异的政策。在征收公粮、交纳土地税方面,宁冈人民表现了极高的热情,贡献最大。对此,毛泽东在《井冈山的斗争》中一文记载道:“土地税:宁冈收的是百分之二十,比中央办法多收半成,已在征收中,不好变更,明年再减。此外,遂川、酃县、永新各一部在割据区域内,都是山地,农民太苦,不好收税。”“至于红军给养,米暂可从宁冈土地税取得,钱亦完全靠打土豪。”

    三是建立和健全各种革命群众组织。

    革命群众组织在边界主要有两大类:一是革命群众团体,如共青团、工会、妇女会,主要由中共湘赣边界特委和各级党组织领导;二是革命群众武装组织,如赤卫队、暴动队、少年先锋队、儿童团,由各级工农兵苏维埃政府指挥。

    这些组织,各地在“八月失败”前均已成立。“八月失败”中,都遭受一定损失,因此,有建立和健全的必要。经过一段时期的努力,各地很快地行动起来,把这项任务当成确保土地革命的胜利成果来完成。边界的各级群众组织的建立和健全,为后来保卫边界红色政权的斗争,立下了不可磨灭的功绩。

    在边界红色政权的组织和广大农民群众的无私支援下,根据地内,红军部队得到了补充,红军给养有了保障;各地群众武装也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从而使边界的武装斗争和根据地建设有了深厚的根基,土地革命成果由此得以巩固。在此基础上,《井冈山土地法》诞生了。

    根据湘赣边界一年来土地革命的实际情况,依照中共中央第37号通告《关于没收土地和建立苏维埃》及中央6月来信中关于土地政策的指示精神,边界党在1928年10月4日召开的边界党第二次代表大会上,制定了《井冈山土地法》。经过两个月的酝酿、讨论和修改,同年12月,《井冈山土地法》以边界政府名义正式颁布。这是土地革命战争时期我党制定的第一部土地法。

    《井冈山土地法》规定:“没收一切土地归苏维埃政府所有”,“一切土地,经苏维埃政府没收并分配后,禁止买卖”。分配土地数量标准:(1)以人口为标准,男女老幼平均分配;(2)以劳动力为标准,能劳动者比不能劳动者多分土地一倍。以上两个标准,以第一个为主体。分配土地的区域标准:(1)以乡为单位分配;(2)以几乡为单位分配(如永新之小江区);(3)以区为单位分配(如遂川之黄坳地区)。以上3种标准,以第一种为主体。此外,还规定了山林分配法、土地税征收法及其他事项。

    《井冈山土地法》,是毛泽东和边界党根据共产国际和党中央指示精神,领导根据地人民进行一年多土地斗争经验的创造性总结。但是,由于无章可循,没有任何经验,这个土地法仍存在几个明显的“原则错误”:一是“没收一切土地”而不是只没收地主的土地;二是规定土地没收后“归苏维埃政府所有”,而不是归农民所有;三是“一切土地,经苏维埃政府没收并分配后,禁止买卖”。这些规定,是与当时中国还处于资产阶级民主革命阶段的民主革命性质不相适应的,也是与中国农民根深蒂固的土地私有观念的国情不相适应的。不过,对于这些“原则错误”,毛泽东在后来的革命实践中不断地进行了纠正。如1929年4月制定的《兴国土地法》就去掉了“没收一切土地”的规定,只规定“没收一切公共土地及地主阶级的土地”。到1930年春,毛泽东就确立了土地分配给农民私有,并允许买卖的政策。1941年延安出版《农村调查》时,毛泽东还为《井冈山土地法》写了按语,指出:“此土地法是1928年冬天在井冈山(湘赣边界)制定的。这是1927年冬天至1928年冬天一整年内土地斗争经验的总结,在这以前,是没有任何经验的。这个土地法有几个错误:(一)没收一切土地而不是只没收地主土地;(二)土地所有权属政府而不是属农民,农民只有使用权;(三)禁止土地买卖。这些都是原则错误,后来都改正了。”中央文献研究室:《毛泽东年谱》上卷,第260页注释。

    尽管存在着上述“原则错误”,《井冈山土地法》仍不失为中国共产党在土地革命战争初期的第一部比较完备、比较成熟的土地法。它不仅直接指导了湘赣边界的土地斗争,也为党和毛泽东土地革命路线和政策的形成作出了创造性的贡献,为后来中国革命中我党领导的伟大土地斗争提供了宝贵经验。